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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如何认定抵押权的行使时间?|担保专题|李营营律师
发布日期:2025-04-12 00:34 点击次数:146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抵押权的行使时间?
抵押权人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是行使抵押权的时间,不能以后续提起抵押权诉讼的时间作为认定标准。
阅读提示:
如果抵押权人先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了抵押权诉讼,如何认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抵押权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抵押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的以后续提起抵押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
案件简介:
1、2014年9月12日,债权人赵继胜与借款人实华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9月12日至 2015年9月11日。同日,实华物业公司作为抵押人与赵继胜签订《本溪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由实华物业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